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
1 | 电力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行为 | 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占项目投资额15%以下并有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电力设备,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限期整改的,到期后现场核查。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1 | 电力 |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累计时间6个月及以下并有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现场核查。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
1 | 电力 |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有 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现场核查。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
1 | 电力 |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盗窃电能50000千瓦时以下并有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实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持续跟踪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辽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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