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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时间发布:2023-09-25 13:55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法制和产业政策科 字体:[ ] 【打印文章】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电力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

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占项目投资额15%以下并有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电力设备,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限期整改的,到期后现场核查。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

电力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累计时间6个月及以下并有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现场核查。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

电力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有

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现场核查。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

电力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盗窃电能50000千瓦时以下并有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实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持续跟踪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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