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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时间发布:2023-10-18 10:44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法制和产业政策科 字体:[ ] 【打印文章】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暨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2021版)》《辽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全市工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全市工信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全过程中留存归档的文字材料、音像资料、请示报告和法律文书等。

第三条  规范管理行政执法案卷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保证。各行政执法科室要加强案卷管理,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留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不同的记录方式,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明确案卷承办人,负责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案卷承办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系统地收集有关文书和音像资料。案件办结后,应当全面整理,及时进行立卷并归档。

  一般程序案件为一案一卷,案情极其简单且相互关联、案卷材料较少的案件可合并装订;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材料过多时可一案多卷或者分为正卷、副卷。案件卷宗由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宗材料和卷内备考表组成。

案卷封面“案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材料名称、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案件文书材料可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整理归档,或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办案时间的顺序归档。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信息,随卷归档。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各行政执法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十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十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立卷归档要符合档案法的要求。

第十  因立卷不及时、案卷管理不规范等致使关键证据等材料丢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或被撤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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