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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发布:2022-12-02 11:07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字体:[ ] 【打印文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本局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需要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需要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六)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级和市政府(含办公厅、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等材料送交本局法制机构审核。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执法人员资格、基本事实、调查取证、处理意见、适用依据、裁量基准及听证、评估、鉴定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承办机构送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法制机构可以退回承办机构,要求其及时补正。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规定,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制机构经过审核,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建议承办机构补正;

    (三)对适用依据错误、不符合行政裁量权规定、处理不当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不同意承办机构意见或者建议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对涉嫌犯罪的,建议承办机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完整的送交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有规定的,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机构审核时间和其他执法所必要的时间。

第八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原则不予公开,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有副卷的,应归入副卷。

第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市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实施办法2019年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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